預立醫囑-病人自主權利法
暢談生死,  生死議題

病人自主權利-預立醫療決定

看到社會上有些醫療案例,有些人在意外發生時,被救回了生命,但卻成了植物人,或者因為家屬的不捨日後回想當初都不該積極地讓長輩急救;這些案例讓我們反思,當我們還健康能表達時,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為自己日後的醫療做自主決定。

預立醫囑-病人自主權利法,你了解了多少?

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醫界在努力推動的「預立醫囑」,即「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是需到醫院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才可填寫的。也有許多人誤以為,簽署了同意書後,就等同於放棄所有急救項目,這是很大的誤會,安小編帶您一起來釐清。

「預立醫療決定」可簽屬的身分,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 滿18歲有行為能力的人
  2. 有健保卡
  3. 心智清楚
  4. 沒有受到法院-監護宣告的人

預立醫療決定的三要點:

  • 公證人或2位見證人,年滿18歲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 醫療機構諮商核可
  • 註記於健保卡

Q:如果我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以後生病住院時,醫護人員會不會放棄不救我呢?

A:並不是喔,只有在有以下「五種特定臨床條件」,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才會被啟動與執行,在那之前,醫療團隊還是會依照醫療常規進行必要的急救措施,大家千萬別誤會。而是否符合這五款的條件,必須經過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才會決定和啟動,所以啟動程序是非常嚴謹的。

五種特定臨床條件

(1)末期病人、(2)不可逆轉之昏迷、(3)永久植物人、(4)極重度失智、(5)其他疾病痛苦難以承受、無法治癒且無其他合適之醫療解決方法之疾病 (例如:泡泡龍症、漸凍人…等)。

Q:要去哪裡簽「預立醫療決定(AD)」?

A:《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於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可逕洽衛福部公告核可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前往該機構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即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您必須邀請至少一位二親等內家屬(如:配偶、子女、手足、父母、公婆…等皆可),如果是獨居長者需填寫無家屬之聲明書。

「醫療委任代理人」也需要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但如果意願人沒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那也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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