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與安寧緩和醫療-哪裡不同?
醫界推動讓病人好好地走,常聽到有「病主法」和「安寧醫療」。究竟這兩種有什麼差別,錫安京典安小編帶您詳細了解。
病主法與安寧醫療的比較表
不同之處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簽署文件 | 預立醫療決定書, 簡稱AD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俗稱DNR, 放棄急救書 |
立意 |
1.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成決定。 |
1. 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
適用對象 |
1.末期病人 |
只適用於末期病人 |
何時啟動? |
經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評估、及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認可後,才可啟動。 |
當醫師診斷生命不超過六個月,病人/家屬可考慮安寧照護,安寧病房照護包含癌症末期、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及八大末期非癌病人。 |
適用範圍(可拒絕之醫療) | 1.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份。 |
1.心肺復甦術 |
常見問題
Q:如果我選擇不接受鼻胃管餵食不就等於餓死嗎?
A:不會,經由醫護人員飲食指導家屬可親手餵食。
Q:以前簽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現在還需要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A:建議簽署,因「預立醫療決定」除了保障末期病人,還擴大到另外四種臨床條件的病人,且拒絕醫療的範圍還包括,不接受鼻胃管灌食等延命措施,建議簽過安寧意願書的人還是要簽預立醫療決定。
Q:臨床執行預立醫療決定(AD)時,當病人家屬或配偶與醫療委任代理人有意見衝突時,應以何者意見為主?
A: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第2項規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若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於特定臨床條件,勾選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停止或決定項目,則應以醫療委任代理人意見為之。
Q:若為末期病人情況時,當預立安寧與預立醫療所選決定不同時,臨床應執行哪種?
A:如末期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及「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則應依其後簽署意願為之。
實際案例說明:
當病人有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而於肺炎感染時不願接受插氣管或心肺復甦術,但經醫師研判非屬於「末期病人」。則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經醫師診斷認為有很大機會治癒出院,並非不可治癒之重症,仍會啟動醫療措施,包含可能使用抗生素,輔以插氣管內管、氧氣及抽痰或鼻胃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