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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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醫界鑑於國人臨終前臥床時間高達8年,積極推動生命末期的安寧緩和醫療,安小編就帶大家了解,該如何「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一、簽署年齡與條件

必須年滿18歲且具有行為能力,得預立此意願書。衛生福利部規定:非因末期疾病送醫之病人,不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若簽署者因特別因素無法於當下決定簽署,也可事先設定委任代理人,未來可由代理人代為進行意願書之簽署或撤回。

二、先確認意識,選擇簽署「意願書」或「同意書」

  • 當事人意識清楚: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當事人意識不清且未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無法清楚表達其意願者: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DNR, Do Not Resuscitate)、「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

三、簽署步驟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下載或到各大醫院社工室等相關單位索取

●填寫注意事項:

1.一定為本人親自書寫,或是由明文委託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填寫,以表達疾病末期選擇不急救之意願。

2.下載填寫完成意願人、二位見證人資料後,請將正本掛號寄回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可影印一份自行保留。(郵寄地址:251404 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45號)

3.當您寄出約三個月左右,可來電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02-2808 1585查詢作業進度,或逕至醫院批價掛號櫃檯進行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電腦連線更新健保卡資料,若資料無誤即可註記於健保IC卡上。

●公證人或2位見證人,資格有三點:

  1. 年滿20歲
  2. 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3. 不是為意願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的所屬人員,如:醫師、護理師、看護等

※在此提醒:
此意願書不是放棄急救-簽了就不救你,而是需要經過醫生判斷死亡不可避免,才會依造你的意願進行治療:有以下三種醫療處置方式,你可以選擇符合你期望的選項。

  1.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2.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是指當病人處於疾病末期狀態,不再進行無效的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如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器等。
  3. 「不施行維生醫療」則是指不再進行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如呼吸、心跳、血壓等),此無治療效果只是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安寧緩和醫療-須由醫生判斷後施行

安寧緩和醫療-須由醫生判斷後施行

常見問題:簽署什麼樣的文件,才能讓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生效?

A:以下兩種簽署的文件都有效,一是病人本人親簽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二者是由家屬簽立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
在順序上,當病人意識清楚時,必須由病人自主簽署;若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才得由家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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