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喪葬給付申請諮詢
喪葬補助

勞保喪葬補助申請

勞保喪葬給付分為「勞工本人死亡」及「勞工家屬死亡」兩種

勞保本人死亡喪葬給付申請

申辦資格: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申請喪葬津貼,及由遺屬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如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二) 被保險人已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三)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

(二) 遺屬津貼:
1.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2.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3.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三)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公式: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申辦流程:

  1. 填寫「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經投保單位確認用印。(如被保險人為退保後死亡,得不經投保單位用印,由受益人自行提出申請)
  2. 檢附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應備證件。
  3.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

一、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四、申請喪葬津貼者需另檢附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如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五、申請遺屬年金者需另檢附符合請領條件之相關佐證資料:
(一) 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
(二)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三)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作業天數: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

備註:
一、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喪葬津貼與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擇優請領。
二、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應擇一請領,且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保家屬死亡喪葬給付申辦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按家屬死亡當月起之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二) 年滿12歲子女死亡:2.5個月。
(三)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5個月。

臨櫃申辦流程:

1.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再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臨櫃申請:
(一) 被保險人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攜帶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二) 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可填妥「委託書」交由受託人攜帶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透過戶政事務所代為申請。
(三) 不便依上列2項透過戶政機關通報申請時,可填寫「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攜帶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親至勞保局臨櫃送件申請。
2.被保險人或死者如未於國內設籍,可檢附下列應備書件(如為國外製作文件,應包含原文及中譯本,並送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親至勞保局臨櫃送件申請:
(一) 填寫「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附本人帳戶資料影本)。
(二) 有效居留期間之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三)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四)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應備:

一、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得僅附申請書。】

作業天數: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

備註:
一、於勞保局核定發給前如有2人以上提出申請,勞保局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
二、無法協議者,喪葬津貼以其中核計之最高金額平均發給。

也可用遠距-線上申辦

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如不便透過戶政機關通報申請(詳見「臨櫃申辦」說明),被保險人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得依下列步驟線上申辦:

1.將自然人憑證插入讀卡機
2.登入勞保局網站之e化服務系統
3.選擇「申辦作業」/「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辦」,依指示鍵入申請資料並完成申請。
【被保險人或家屬如未於國內設籍,無法以網路線上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因申請人須檢附家屬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請以臨櫃或郵寄方式申辦。另已透過戶政機關通報申請者,無須再以線上申辦,以免增加給付作業時間。】

應備:自然人憑證

備註:
一、於勞保局核定發給前如有2人以上提出申請,勞保局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
二、無法協議者,喪葬津貼以其中核計之最高金額平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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